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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做好大型集中隔离点、“平战结合”隔离场所等综合性集中隔离场所建设和零散式隔离酒店改造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防疫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和部署工作
各地要深刻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将综合性集中隔离场所建设、隔离酒店改造完善工作作为疫情防控闭环管理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各地要深入调研,周密谋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运营模式。主要口岸城市应重点谋划建设大型集中隔离点,其它城市要未雨绸缪,建设“平战结合”的集中隔离场所。要对现有零散式隔离酒店进行梳理,按照国家设计导则规定的建设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化改造,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快速投入使用,筑牢疫情控制防线。
二、加强组织协调,多部门联动推进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已明确集中隔离场所牵头部门的,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科学研判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好本地综合型隔离场所健康管理方案和医学应急预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隔离场所工程建设的监管,配合牵头部门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要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咨询机构作用,指导各地做好大型集中隔离点、“平战结合”隔离场所等综合性集中隔离场所建设和零散式隔离酒店改造工作,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切实掌握疫情防控主动权。
三、坚持因地制宜,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交通等实际,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满足项目功能定位和建设需求。在选址方面,要注重安全便捷,除了要远离人口密集区域、污染源外,应与对外交通设施(如机场、陆路口岸、港口等)联系便捷,内外交通便利,便于人员转运和物资保障;在功能方面,要注重多要素集成,作为入境人员和本地病例密接(次密接)人员的暂住地,应满足隔离14天的基本居住需求,兼顾舒适性,且配备有常规医疗条件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设施,避免或减少隔离人员到本地普通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场所内要具备相应的物资保障能力、环境消毒能力、生活及医疗垃圾处理能力等,使隔离人员的生活食宿、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需求均在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内得到满足;在运作方面,要注重智能化运用,融合使用5G网络、物联网技术、智能机器人、远程医疗等智能化技术手段,减轻人力负担,减少接触可能性,有效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改扩建现有隔离场所时,对“握手楼”、带有底层商业以及靠近居民生活区、闹市区、商业街区、生产办公区等选址不符合防控要求的,一律确保限时退出。对可保留使用的,要进一步排查风险隐患,按国家设计导则的建设要求,抓紧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规范化管理。
检测 依据:
GB 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3。
评价依据:
GB 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检测 结论:
1. 臭氧浓度:样品“负压消毒器”开机运行 60 min,室内空气环境中的高臭氧浓度为 25.072/m 3 ,
符合 GB 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
2. 模拟现场试验表明:样品“负压消毒器”在开机运行状态下消毒作用 60 min,对白色葡萄球菌的
杀灭率 3 次试验结果均≥99.90%,为消毒合格,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的要求。
3. 现场试验表明:样品“负压消毒器”在开机运行状态下消毒作用 60 min,对体积约 30 m 3 密闭空间
空气中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 3 次试验结果均≥90.00%,为消毒合格,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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